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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起施行!南通住宅工程新规发布

时间: 2024-04-24 18:20:03 |   作者: 金属瓦

  根据《南通市质量促进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

  2019〕92号)要求,加快建立健全住宅工程质量社会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上的水准,提升住宅工程质量品质,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在我市全面实施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要求,加强完善住宅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提升我市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全面推动我市住宅工程的高质量发展。

  通过全面实施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建立健全住宅工程质量社会监督体制,发挥社会舆论和公众监督作用,进一步压实建筑设计企业首要质量责任和施工等单位主体质量责任,督促各参建主体规范质量行为、履行质量承诺,大力提升住宅工程品质,慢慢地加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以目标引领、全面实施为根本原则,建立住宅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平稳有序推进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2021年3月1日起新出让住宅项目及2021年9月1日前已开工但未办理预(销)售许可的住宅项目。鼓励2021年9月1日前已办理预(销)许可但未竣工验收的住宅项目参照执行。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公司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

  地下室防水等级及屋面、外门窗、外墙、楼地面、地下室等部位的构造做法(包括做法说明、工艺流程、构造做法、详图)。

  钢筋、预拌混凝土、防水材料、保温材料、混凝土预先制作的构件、门窗等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的生产单位、品牌、规格和进场验收结论。

  成品住房工程还须公示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装修工程施工图后附的材料信息,并公示主要装修用到的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产地等内容。

  “住宅用户开放日”,邀请前期物业企业和购房人代表参与分户验收,并将相关活动信息予以公示。

  工程参建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地基基础、整体的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间和结论,成品住房实体交付样板书面验收意见,成品住房装修施工前的交接验收书面验收意见,分户验收汇总表,工程完工验收时间和结论;电梯检验信息、室内环境检验测试信息;竣工验收备案信息。

  (一)建筑设计企业可结合实际,通过企业官网、微信公众号、施工现场、销售现场、《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形式及时、分阶段向社会公示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其中现场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公示可以二维码形式,在该工程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进行公示,便于业主通过手机扫描查看。

  (二)在办理预(销)售许可时建筑设计企业应公示第(一)、(二)、(三)、(四)、(五)、(六)项公示内容;其余公示内容建筑设计企业应在基础主体阶段、装饰装修阶段、验收交付阶段予以公示。

  (三)项目未落实质量信息公示制度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住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建筑设计企业应将公示情况报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并在交房时向业主移交由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名称及其项目负责人信息、主要建筑材料信息、成品住房实体交付样板书面验收意见、室内环境检验测试信息及工程完工验收时间和结论构成的纸质文本资料。

  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是落实建筑设计企业首要责任的重要举措,是质量管理工作的一项创新。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任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联动配合,精心安排部署,督促建筑设计企业充分的发挥工程建设牵头作用,扎实推进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

  坚持正确的舆论引导,利用网络等各类宣传载体,宣传质量信息公示工作的重要意义,适时组织观摩交流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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