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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9-03 来源:利来官网登录

  为进一步提高公众立法参与度,促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确保立法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市文明办草拟的《

  1.信函请寄至:攀枝花市司法局立法科(东区佳联路5号)邮编:617000

  攀枝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代拟稿)》起草情况的说明攀枝花市司法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攀枝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攀枝花

  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格局。a

  第五条a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a

  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测评评估等工作。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街道(乡镇)、

  社会组织和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结合实际,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a公民应当热情参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热爱攀枝花,遵守法律和法规、公序良俗、市民公约及市民文明行为规范等,弘扬传统美德,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不文明行为。aa第八条维护

  举止得体,语言文明,不大声喧哗,不争吵谩骂,不躺卧公共凳椅;(二)在公共文化场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电影院、实体书店、城市书房等需保持安静的区域保持安静;

  )进行营销宣传及开展广场舞、健身、露天演唱等户外活动应当遵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合理选择场地、时间,控制音量,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不妨碍他人学习、娱乐、健身;(五

  )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不在建筑物无安全防护的空间悬挂或者搁置危及他人安全的物品;(六

  )不在城区道路、交通路口向过往车辆或行人发放小广告、小卡片等宣传品;(七

  )不携带犬只(工作犬除外)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不虐待、遗弃宠物;应当办理犬只准养证,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拴养犬只的绳链不允许超出三米,携犬出户由成年人使用束犬链(绳)牵领,主动避让行人,管理宠物不随处便溺,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aa;(八)观看演出、赛事、展览及参加其他群众性活动时服从现场管理;

  条维护公共环境,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不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咳嗽喷嚏遮掩口鼻;

  )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电梯、消防柜以及道路、树木、户外设施、公共卫生间等载体上乱涂乱画、乱喷乱盖或者非法张贴、挂置宣传物品;(七

  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不出店经营或在划定的区域外经营,保持门前整洁卫生;aa(九)

  条维护交通文明,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行人不闯红灯,不跨越交通隔离设施、绿化带

  不闯红灯、不逆行、不超速、不随意变换车道;(三)从事快递、外卖行业的人员,不

  )驾驶车辆经过人行横道应当礼让行人,低速通过积水路段,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和校车;aa(五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应当规范有序,应停放在停车泊位内,不占用人行道、盲道、应急车道和无障碍停车位,不随意停车上下人,不在公交站点停车,非充电时不得占用公共充电桩的充电位置,车辆不占用公共空间从事加工、销售、广告等活动;a(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依次上下,不妨碍他人乘坐,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让座,不干扰驾驶员安全驾驶;(九)出租车

  、网约车驾驶员文明载客、规范服务,不甩客、不拒载,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人员,出租车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十)爱护共享交通工具,规范有序使用和停放

  条维护生态文明,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树立生态文明和节水节能意识,履行保护攀枝花市重大人饮工程、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类工程,对侵占、损害相关工程设施、危及生态安全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

  )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焚纸点蜡、施放孔明灯,严格遵守本市森林草原防灭火的相关规定;(三)不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熏制腊肉、香肠等腌腊制品;

  )爱护公共空间的花草树木,不采摘花果、攀折树木、践踏草坪,不损坏绿地;(六

  )开展野外宿营、垂钓等户外活动,自行清理垃圾,不污染破坏环境;a(七)维护生态文明的其他行为。

  )a爱护本市三线建设历史背景和文化遗存,不刻划、涂污、损坏三线建设主题博物馆、(四

  )a旅游经营者应当服从行业管理,遵守自律公约,诚信经营,公平竞争,a(五

  和小区物业管理规定,邻里间和睦共处、互相帮助,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依法依规化解矛盾纠纷;(二)不违规

  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私拉电线、管线,不在公共楼道、小区及周边绿地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或停放车辆,不在公共设施上晾晒物品,不占用采光井、管道井;(三)合

  理、安全使用公共空间和公用设施设备,合理设置垃圾桶、社区公厕等公共卫生设施;a(四)

  不在小区内鸣笛,停车不堵塞消防通道,不妨碍道路通行;(五)不擅自安装地桩地锁

  、防护栏或以别的形式抢占公共停车位,不擅自设置电动车辆充电设施设备;(六)不在公共绿地种植瓜果

  ,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八)丧葬活动不得妨害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在城市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房屋装修应当控制噪声、粉尘以及施工时间,不影响小区环境和他人生活aa、学习,依规定堆放、处置装修垃圾;(十)涉及大企业“三供一业”

  )规范处理农村污水和生产生活垃圾,及时清洗整理畜禽粪便,科学处置农作物秸秆等废弃物,不违规露天焚烧;(五

  条维护家庭文明,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

  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不得实施家庭暴力;aa(三)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aa(四)不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暴力的在线游戏。a

  条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配合诊疗,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在医疗场所聚众闹事。第十八

  条a学校师生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弘扬中华优良历史传统文化;尊师重教,尊重爱护学生;学校、家庭、社会配合加强文明礼仪教育。第十九条a

  增强国防意识,保护军事设施。关怀、尊重军人及其家属,自觉遵守、执行军人及其家属优待规定。自觉维护民族团结,不得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言行。

  倡导与促进第二十一条倡导和鼓励实施勤俭节约、移风易俗、互帮互助、扶弱济困、见义勇为、无偿捐献、志愿服务

  、植树造林和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aa。第二十二条倡导和鼓励下列行为:

  剩余食品打包;使用公勺公筷,践行“光盘行动”,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aa(二)

  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合理使用免费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四)主动开展赈灾捐赠、扶贫、助残、救孤、济困以及助老、助学、助医等公益活动,

  ,aa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依法设立志愿服务组织。(七)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器官

  ,具备急救技能的人员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九)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等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便利服务。

  、残疾人日常生活紧密关联的服务行业为其提供优先、优惠和无障碍服务。(十一)沿街单位向社会开放

  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宣传和倡导文明礼仪、文明典型,批评和谴责不文明行为。各类传播媒介应当按规定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理念和

  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文明宣传。第二十四

  条因见义勇为受到人身伤害确需救助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救助;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因其见义勇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第

  二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建文明劝导队伍,可以招募志愿者或者聘请文明劝导员,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单位

  建立志愿者规范管理和激励等制度。依法为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购买保险和提供物质保障。第二十六

  条鼓励和支持开展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文明细胞创建和文明市民等评选活动;鼓励“两新”组织创建各级文明单位,企业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奖励纳入企业经营成本。第二十七

  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扬奖励制度,依法依规对在文明行为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人员予以表扬奖励,对生活有困难的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给予帮扶。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对其职工、会员

  的突出文明行为进行表扬奖励。对获得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等荣誉称号,或者文明行为受到表彰的,记入个人档案或者个人信用记录,并逐步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级以上表彰的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文明市民等先进人物。第四章实施与监督

  (区)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并且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文明行为先进人物评选奖励等活动。a第二十九条

  建立由各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参与、信息共享、协同配合的执法协作机制。各有关部门应该依据职责完善教育指导、检查监督、投诉举报、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第三十条下列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不文明行为治理: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城市管理执法、生态环境、商务、水利、林业等部门及各县(区)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各自管理职责,建设、管理好盲道、无障碍设施、停车泊位

  、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公共厕所及指示标识、公益宣传设施、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母婴室、节水排水、城市照明、绿化等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公共设施,及时制止城乡建设和管理中的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三)公安部门

  应当依法及时制止和查处妨害公共秩序、社会治安等领域的不文明行为。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做好限养区犬只管理的相关工作。(四)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文明出行宣传,建设实时、全覆盖的道路监控系统,及时制止交通不文明行为,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和文明素质。

  a卫生健康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文明行医、文明就医宣传,加强医护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医疗服务,加强医患沟通,维护公平有序的就医环境。

  (六)发改、市场监管、商务、旅游等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加强行业管理,加强合法、诚信经营宣传,依法高效处理纠纷,制止不文明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欺诈消费者等违法经营行为。

  健全完善工作规范,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aa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确行使权利,自觉遵纪守法。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时,有权要求行为人提供个人真实身份信息及通讯联系方式;行为人拒不配合的,可以按照规定

  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创建文明服务品牌。教育工作人员做到语言文明、服务热情、工作规范。第三十三条a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

  干部职工培训内容。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

  应当把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鼓励成立村(居)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赌禁毒协会等组织,并发挥作用。a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模范人物、教育工作者等应当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带头参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完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将不文明行为纳入管理的工作制度。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

  为进行劝阻和制止。不听劝阻或制止无效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举报,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被劝阻人不得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反映。

  a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在报纸、电视、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

  第三十九条a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a

  第四十条a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投诉人的,或者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社会文明立规矩、树导向、定红线,按照相关立法工作要求,在充分调研论证和参考借鉴的基础上,市文明办起草完成了《攀枝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代拟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代拟稿)》)。现将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一、起草背景

  2016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注重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推动文明行为、社会诚信等方面的立法工作。”2018年,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提出要“加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立法,把一些基本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探索制定公民文明行为促进方面法律制度,引导和推动全民树立文明观念。”2020年,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公民思想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指出,要把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到立法之中。目前,省内已有12个地级

  市完成了文明行为促进立法,对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起到了积极作用。二、立法的必要性

  除了中央有明确的文件要求外,在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中明确要求“有立法权的城市推进文明行为立法”,推进文明倡导、道德约束和治理纳入法制轨道。二是社会治理有现实需求。

  乱吐乱扔、乱穿乱翻、乱停乱放、乱贴乱喷、宠物及娱乐扰民等不文明行为屡禁不止,对城市形象、群众幸福感等都带来负面影响。对这些文明乱象的治理还存在引导难、规范难、处罚难等问题,迫切需要一部综合性、系统化的地方性法规,对文明行为的倡导和不文明行为的约束作出更明确的规定。三是群众呼声强烈。

  从前期的立法调研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近年的提案建议看,群众对我市加强文明乱象治理的呼声强烈,强烈呼吁从立法上解决治本之策。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设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按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目前,全国省、市级已颁布近200部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省内有关地级市在立法程序、文本、实施实践等方面为我市立法提供了借鉴。二是相关上位法没有完全涵盖文明行为需要规范的内容,为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留下了一定的立法空间,如不躺卧公共凳椅、在城市道路等发放小卡片、破坏公益广告、占用无障碍卫生间、快递乱堆放和分拣等内容。三是我市在创建文明城市过程中,在探索长效机制方面形成了一些有效办法,且形成了《市民公约》《攀枝花市文明行为规范》等成果,为我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提供了内容参考。四是相关执法部门对不文明行为采取的执法经验,为固化为法规提供了实践参考。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攀枝花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同时借鉴了外地成熟立法经验。五、起草的总体考量

  于“促进”,注重以倡导为主,惩处为辅,正向激励,反向约束。同时,注重乡风文明对乡村振兴的支撑作用,注重明确各级各相关部门以及公民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注重体现攀枝花地方特点和经济社会新业态。其中,在体现攀枝花特点方面,加入了保护三线建设历史文化遗存,整治地桩地锁、加强大企业“三供一业”a移交后的、不得有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的言行等内容。六

  、起草的主要过程从2019年开始,市文明办就启动了《攀枝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立法准备工作。2020年911月,市文明办按程序要求完成了问卷调查、立法调研等工作,并形成了立法项目调研报告。2021年5月,市文明办再次向市人工委提出立法申请。2022年2月,市委印发《攀枝花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确定《攀枝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作为我市2022年新制定地方性法规项目。2021年10月,

  市文明办启动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查阅了国家、省级层面的上位法律和法规,参考、借鉴了外地尤其是省内12个城市已出台的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并通过基层调研、公众意见征集、召开专题会议、向各级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等方式修改完善草案。在此基础上,市文明办于3月7日召开了立法听证会、立法舆情舆情风险评估专题会,3月8日召开了专家论证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在充分吸纳相关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完成了《条例(草案)(代拟稿)》。七、

  《条例(草案)(代拟稿)》的主要内容《条例(草案)(代拟稿)》共六章四十二条,结构为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倡导与促进、实施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在“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一章,重点包括了公共秩序、公共环境、文明出行、生态文明、旅游文明等12个方面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倡导和鼓励一章中,倡导鼓励

  类行为,提出了5条促进措施;在实施与监督一章中,提出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文明行为促进中的职责以及相关组织、人员的权利义务。在“法律责任”中,提出了3条原则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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