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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7 来源:利来官网登录
为继续改进县域空气环境质量,保证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公民共和国治安办理处罚法》等法令和法规,现就全县城乡规模内制止燃烧秸秆、废物等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一、自本布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露天燃烧秸秆、落叶等发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燃烧废物、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它发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凡在县城区规模内露天燃烧秸秆、枯枝落叶等发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县城市办理综合法律部分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榜首百一十九条规则,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燃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发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城市办理综合法律部分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榜首百一十九条规则,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凡在县城区规模以外,包含城镇、村社、路途、田间等区域内露天燃烧秸秆、落叶等发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农业乡村、生态环境部分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榜首百一十九条规则,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燃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发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物质的,由生态环境部分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榜首百一十九条规则,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生态环境、城市办理综合法律部分要依法行政,严格法律。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治安办理处罚法》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
五、各城镇公民政府依照属地办理准则,实在加强对燃烧秸秆、废物等行为的监督办理,拟定完善监督办理准则,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发动全社会力气,尽力改进空气环境质量。
六、各城镇、村社、社区全面实施网格化监管准则,加强巡查监督,活跃尽力合作法律部分严肃查处环境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