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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衡水适用京雄商及石衡沧港的征地补偿标准公布!!

时间: 2023-09-11 07:10:38 |   作者: 丙纶高分子卷材

  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衡水市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确保铁路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有据可依,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石济铁路征地征收补偿标准为基础,结合我市真实的情况,我委制定了《衡水市铁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附后)。现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区域内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石济铁路征地征收补偿标准为基础,结合我市真实的情况,制定本标准。

  1.原以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

  2.原以出让或作价入股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

  3.原以租赁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按照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价格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

  临时占用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费参照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临时占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具体金额见附表1),自第二季起每年补2000元/亩。临时占地依法经地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后,占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如工程到期没结束,可依法申请续期一次。占地期满,依据复垦方案由占用方负责复耕合格。

  2.已经确定占地线或明确通知土地被征用后,私自进行犁耙、整平、下种、长出青苗,或在地上从事任何建(构)筑物,或种植树木者,一律不予补偿。

  正在养殖的鱼塘补偿不再区分鱼塘鱼类品种;无水或没有养殖的鱼塘不再补偿,无证或设施不全的应酌情降低补偿标准。

  定植果树种植密度每亩最多不超过100株,少于按实际补偿,超过按果树苗圃补偿;用材树种植密度为每亩最多不超过180株,超过按绿化苗圃补偿。

  征收国有土地建筑物补偿标准按照《衡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14〕1号)执行。

  一等房为水泥混凝土框架或者带水泥混凝土构造柱及圈梁,顶面为空心板或现浇混凝土顶的砖混结构平房;

  四等房为简易平房,一般为砖(坯)墙或砖、石干砌墙,顶面为石棉瓦、彩钢板、木板等简易房顶。

  二等房为每层必设有水泥混凝土构造柱及圈梁(带底圈梁),顶面或楼面为空心板的砖混结构;

  三等房为每层必设有水泥混凝土构造柱、圈梁,楼面为灰渣、炉渣或空心板顶或瓦顶。

  拆迁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数量的统计由项目公司、辖区政府及产权人共同确认,并由评估单位出具评估报告。

  (3)房屋、楼房的内外装修、装饰应当以评估价值作为补偿依据。外装饰包括水刷石、墙面漆、贴瓷砖;内装修包括瓷砖或石材地面、木地板、木制墙裙、壁纸、木制包门窗口、木制屋顶线灯池、铝合金石膏板吊顶。

  高低压线路、变压器、通讯、各类管线征收补偿含电力线路改造费、新占地土地补偿标准均按相关规定由产权单位与项目公司协商执行。

  机井补偿费含井房、配套设施补偿标准。废弃机井不予补偿。因铁路建设造成原有农业灌溉系统破坏,应由铁路设计部门设计过水函管,修复灌溉系统。确需补打机井的,在征收登统阶段做出详细的调查核实,“确需补打机井”一定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原有水浇地,灌溉系统被铁路路基分割没办法恢复,没有机井的一侧,地块面积等于或大于150亩的。

  1.需要拆迁的企业,如果其营业执照等国家要求的证照齐全的,则应依规定予以补偿。如果其证照不齐全适当降低补偿标准。

  2.拆迁补偿一般只对固定资产征收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经济补偿,其停产停业损失及预计经济损失等应评估后予以补偿。

  (2)机械设备等生产资料进行征收的,能够迁移的部分,按照100元/吨的运输费用进行经济补偿。不能迁移的部分,其补偿标准按照现行的市场行情报价,扣除相应的折旧费和残值后,予以补偿。

  (一)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拟征拆项目未包含于本标准之列,参照相似项目补偿标准予以赔偿;如没有相似的项目,参照市场价按评价估计价格予以补偿。

  (二)对征地拆迁造成损失破坏的水渠、道路等设施,如果通过其他方式恢复其原有功能,不再给予经济补偿。

  (三)对农村住宅拆迁户按国家有关标准安排宅基地的,同时补偿新宅基地垫土费7000元,自来水、电力线路、出行道路、等综合费3000元。

  (四)对征地造成没有机耕路的地块,市级牵头部门组织各县市区责任单位和项目单位将共同认定后恢复机耕路,恢复机耕路所占土地按区片价进行补偿,同时每亩补偿机耕路平整费2000元,不再对青苗及地上物进行补偿。

  (五)桃城区、高新区、滨湖新区确需整体搬迁的,城市规划区内参照附近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执行;城市规划区外进行宅基安置或参照新民居改造有关政策执行。

  (六)在土地补偿过程中如遇到本补偿标准未包括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可参照类似品种并依据市场价格确定或经有关专业方面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法依规予以补偿。

  (七)公共设施补偿标准。对涉及铁路、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特殊建筑物的征收,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征收土地有权属争议的或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拒绝拆迁的,由属地县市区政府对被征收土地、被拆迁房屋做勘查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征拆。

  自征地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本项目占地红线范围内抢建、抢栽、抢种等行为,参照《河北省关于大力整治公路铁路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抢栽抢种抢建行为的通知》(冀政办字〔2012〕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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