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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津区律师辩解 合同欺诈罪主体

时间: 2024-01-04 01:52:22 |   作者: 丙纶高分子卷材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合同欺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某某与钱某某(已判定)商议以贱价转卖树脂瓦的方法骗得树脂瓦厂家的货品,后二人找到云南省某某瓦厂负责人王某某,谎称是广东省某某瓦厂工作人员向其出售树脂瓦,王某某赞同后,钱某某联络被害人周某某,向其购买树脂瓦,谈好标准、数量及价格后周某某开端出产。被害人周某某将出产好的树脂瓦及配件由重庆市江津区发往云南省某某市方某某指定的地址,并通过微信将记载货品标准、数量、价格和付款银行账户的出货单发给钱某某。、被告人方某某与钱某某以人民币121XXX元的价格将上述货品卖给王某某。后钱某某与周某某联络,表明需求第二批货。

  之后周某某又将第二车树脂瓦和配件发往云南省某某市,相同通过微信将出货单发给钱某某。被告人方某某与钱某某以人民币138XXX元的价格将第二车货品卖给王某某,后被告人方某某与钱某某将赃物平分。经判定,上述两车货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81XXX元。

  之后被告人方某某到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投案,但到案后未悉数照实供述违法现实。被告人方某某已补偿被害人周某某丢失135XXX元,并得到体谅。

  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方某某伙同别人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得别人资产,价值281XX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欺诈罪。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能够从宽处分。主张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分金人民币叁万元。

  上述现实,被告人及其辩解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贰言。其辩解人辩解提出,被告人方某某已补偿被害人并取得体谅,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主张对其适用缓刑。

  确定上述现实的依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议书、出货单、进货记载、买卖记载、微信聊天记载、刑事判定书、捕获通过、体谅协议、体谅书、收条等书证,证人钱某某、王某某、陈某、汪某、李某、黄某、吴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说,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证定论书、辨认笔录等。

  本院以为,被告人方某某伙同别人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得别人资产,价值人民币281XX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欺诈罪。公诉机关申述指控的违法现实和罪名建立,本院予以承认。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能够从轻处分。

  被告人方某某已补偿被害人并取得体谅,能够裁夺从轻处分。依据被告人方某某的违法现实、情节、损害结果及认罪、悔罪体现等,本院决议采用公诉机关的量刑主张,对其从轻处分并宣告缓刑。辩解人的辩解定见建立,本院予以采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则判定。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异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拿手职务违法和经济违法毒品违法辩解)

  合同欺诈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则的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纳虚拟现实或许隐秘真持平欺诈手法,骗得对方当事人的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分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欺诈,数额不满5000元的,单处分金刑;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拘役刑;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添加1200元,刑期添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欺诈数额满3万元,具有以下景象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数额每添加2000元,刑期添加一个月。具有两个以上景象的,在六个月之内酌情添加刑期:

  (三)欺诈法人、其他安排或许个人急需的出产资料,极度影响出产或许形成其他严重丢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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